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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
(2026年4月版)

  第一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由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通过指定币种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按品牌分为牡丹威士卡和牡丹万事达卡两种。

  第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申请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五条 发卡机构为牡丹国际借记卡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之间不得混用。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所得、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牡丹国际借记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持卡人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境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持卡人外币账户。

  牡丹国际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发卡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可在发卡机构、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卡面未标识“仅限境外使用”的牡丹国际借记卡在境内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等渠道,以及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可在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卡面标识“仅限境外使用”的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在境内消费使用。在境内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外币账户结算等业务,在境外可在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持卡人应为牡丹国际借记卡设定密码,并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消费,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账户。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相应责任。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移动设备环境、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对于非发卡机构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牡丹国际借记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牡丹国际借记卡。因牡丹国际借记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借或出售牡丹国际借记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牡丹国际借记卡遗失、被盗、被盗刷或发生被他人占有的情形,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国际借记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前牡丹国际借记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申请挂失时,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存款应足够支付挂失手续费,如遇账户余额不足,持卡人应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交手续。如因未缴纳挂失手续费而造成牡丹国际借记卡无法销户或更换新卡,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应限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任何违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和行为。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境内指定ATM上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十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透支。如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商户受理的原因,或因交易手续费而产生的超过牡丹国际借记卡余额的款项也将计入牡丹国际借记卡账户,持卡人应当及时偿还。对于未偿还的,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并有权停止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如持卡人存在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行使抵销权,锁定持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账户中的相应款项,锁定后的相应款项无法继续使用。发卡机构有权从持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牡丹国际借记卡欠款,无论持卡人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如扣划的是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持卡人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如扣划的是不同币种的存款,持卡人同意汇率以扣划前一日20:00发卡机构系统记载的汇率为准;如上述时点无记载汇率,则以上述时点前发卡机构系统最新记载的汇率为准。

  第十一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如有调整,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如果卡片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持卡人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类型的牡丹国际借记卡。如卡片损坏,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卡片办理更换新卡业务。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处理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对牡丹国际借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发卡机构进行查询,并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发卡机构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持卡人不能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牡丹国际借记卡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国际借记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国际借记卡对外提供、委托处理和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国际借记卡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和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以及业务需要,根据信息处理目的不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处理申请人、持卡人个人信息,也可向有关单位提供申请人、持卡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信息查询或业务办理,并对该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申请人、持卡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栏目查询《牡丹国际借记卡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国际借记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国际借记卡对外提供、委托处理和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国际借记卡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如发生变更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公告更新,并可通过短信、电话、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服务,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内容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更新后的内容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持卡人的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特约商户等机构收回其牡丹国际借记卡。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章程协议”栏目)查询。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以及牡丹国际借记卡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业务规定。持卡人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领用合约、产品或服务等进行修改,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并可通过短信、电话、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如持卡人不接受发卡机构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期满前向发卡机构申请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或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或继续用卡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要公告”“服务价目表”或“信用卡-信息披露/服务指南”栏目)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牡丹国际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上述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九条 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发卡机构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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